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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故意毁坏财物罪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故意毁坏财物罪问题。

  朱某为泄私愤,于2014年4月29日至5月10日期间,利用事先窃取的陆某在国泰证券上海营业部的资金账号和股票交易账户密码,非法侵入并修改、重新设置了股票交易账户密码,然后使用陆某的股票和资金采用“高进低出”的方法进行恶意交易,造成陆某资金损失达19余万元。5月16日,朱某再次登陆陆某的股票交易账户时,被发现查获。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D.挪用资金罪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坏是指有损财物效用的一切行为,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朱某的行为是为了使陆某的财产受到损失,并不是非法据为己有,因此不是盗窃。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学员问:没有明白。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这里朱某非法侵入并修改、重新设置了股票交易账户密码,然后使用陆某的股票和资金采用“高进低出”的方法进行恶意交易,造成陆某资金损失达19余万元。属于破坏了其股票交易的设备,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所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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