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车将自己撞死,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2013年12月间,禄劝县李某驾驶属于其自己的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在禄劝县某卫生院内,将车辆停放在下坡路段装土,停车时李某未使用驻车制动器驻车,就下车离开车辆,在装土过程中车辆前溜,李某发现情况后赶去阻挡车辆过程中,李某被挤压于车左侧与道路北侧挡墙之间,致李某现场死亡。 李某家属随后向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李某自己投保,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同属一人,不应赔偿。 我作为其家属的代理律师,于2014年12月30日向禄劝县人民法院起诉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我个人认为,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同属李某一人,但因事发于装土过程中车辆前溜时,李某于车前阻挡,已不属于本车驾驶人。因李某所处时间、空间不同,必然导致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交强险受《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约束,但更应看到此份交强险也是一份保险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出险时,李某已不属于车辆控制人,其身份已转化为本车驾驶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身份,也符合交强险立法时因交通事故赔偿本车车上人员及驾驶人之外的受害人的立法目的,保险公司理当赔偿。 此案我更想提醒广大的驾驶人:在停车的时候,务必把手刹拉起,车辆停放在下坡路段时,不仅应当拉手刹,而且还要把挡位挂在倒车档才有双重保险;如果停在上坡的路段不仅拉手刹,而且还要把挡位挂在前进挡上停车。长时间停放在坡道的车,放两块掩石,以防止车滑溜! 2015年2月10日,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禄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判决阳光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李某家属11万元的死亡赔偿金!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支付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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