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属
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了房屋并登记于男方名义下并具有房屋所有权。现在双方离婚,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能否共同分割?
【案情介绍】
张某(男)和朱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006年,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已达二年之久。2008年5月,朱某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张某名下的一户楼房。该楼房是2002年张某的父亲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张某的祖父、祖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二位老人为该楼房的真正所有权人,理由是购买该楼房的款项实际为二位老人的出资,当初委托其儿子(即张某的父亲)购买楼房,用于二老养老居住,且二老一直在该楼房内居住至今。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提供的其卖房协议书及其儿子的买房协议书,只能证明二原告出卖的自己的房屋和其儿子曾签订过买房协议的事实,二原告现以此证明所争议房屋为二原告所购买,证据不足,二原告不能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因婚姻官司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关系很复杂,涉及很多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如何认定物权与债权的证据效力等问题。准确理顺复杂的法律关系,灵活运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是类似案件胜诉的关键。
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离婚案件,判决解除张某和朱某的婚姻关系,由于案中所涉及楼房存在权属争议,另案处理。
在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的案件中,原告方(二位老人)提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
1、二位老人出卖原来房屋的协议书,证明原告方出资的资金来源;
2、二位老人的儿子(即张某的父亲)与该房屋的原房主签订的买房协议书;
3、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某在办理更名过户时隐瞒事实,将该楼房过户到自己名下。
被告朱某提供了房屋产权监理处的房屋产权档案及房屋买卖契约公证书,证明该楼房为张某和朱某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