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擅自搬走卖掉机器设备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合伙人擅自搬走卖掉机器设备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谢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此后各自根据协议投资15万元,购买机器设备用于生产豆制品。后由于管理不善等致使经营亏损日益严重,生产难于维继。因谢某的投资大部分是向亲朋好友借的,亲朋好友得知这一情况后,担心自己的借款被打水漂,便经常向谢某讨要。谢某也觉得如果不再还款,日后自己将面临众叛亲离,遂趁李某外出催收销售豆制品货款之机,悄悄将机器设备拆卸搬走,卖给事先联系好的、远在100余里开外的林某。案发后,经过有关部门作出司法鉴定,认定谢某所卖的机器设备的价值为9万元。请问,谢某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律师认为,谢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首先谢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本案而言,一方面,合伙人对投入的合伙财产,具有统一的管理权,使用权,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擅自处分是非法的。谢某没有经过李某许可变卖机器设备当属其列;另一方面谢某之所以不让李某知道其变卖机器设备,是出于造成财产被他人灭丢的假象,而使自己不受追究,明显是为了独自占有变卖的收入。再一方面,合伙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在谢某与李某尚未解除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合伙财产即为共同共有的财产,李某对全部机器设备的每一部分都享有所有权,不能确定所卖的机器设备就是谢某的份额,不能认为谢某是“自己卖自己财产”。其次,谢某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再次,本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