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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法院审理一起因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而产生的买卖合同案
发布日期:2015-03-18    作者:马家强律师
新泰市法院审理一起因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而产生的买卖合同案
原标题:房价飞涨老农反悔 城里人买农村房一场空 来源:新泰法院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购房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由,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2001年原告李某将本村的土坯房屋五间及宅院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新泰市某局机关干部王某。2005年,王某投资4.5元将该土坯房屋拆掉,建成砖混房屋,并在院内进行装修绿化。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的加快,王某所购房屋的价格飞涨,李某反悔,找王某协商欲收回出卖的房屋,遭王某拒绝。李某遂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房屋。
  经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房屋,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给予了明确答复,该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 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政策性规定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秩序,严厉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王某作为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明知买卖房屋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而仍为之,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还李某,李某返还王某购房款1.5万元,并支付王某修缮该房屋所支出的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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