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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与他人结婚,我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03-17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江某(女)于20055月在东莞某酒吧认识,同年12月确定恋人关系。次年5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李某多次催促江某结婚,但江某觉得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生活不和谐,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因此,故意拖延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
2010年初,李某给江某下了最后通牒,如果不在一个月内与自己结婚,就将江某的性爱视频及裸照公布。江某没有办法,于20102月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江某经常失眠,并产生恐慌,一度入院治疗。20113月江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江某的婚姻关系。
   问题:
1、  被胁迫与人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2、  被人胁迫结婚该如保护自己,如何救济?
3、  婚姻关系被撤销后,会引起什么法律后果?
   黄文川律师说法:
第一、效力待定。江某是被李某威胁而被迫登记结婚,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之规
定,属于效力待定的婚姻关系。
第二、救济方法。李某胁迫江某登记结婚,违背了江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结婚自愿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者可以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注: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自恢复自由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构或者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法律后果。1、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婚姻,至始无效;2、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3、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4、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双方仍有抚养义务。
   法律速递:
《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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