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活动申请组织付费项目 旅行社拒绝游客要求不违约
游客因旅行社拒绝组织付费项目,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未果,将其告上法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旅行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依法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30日,张女士与甲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对如有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约定,出境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
同时,合同约定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出境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费项目费用等内容。
2013年8月30日,张女士在“重庆起止—希腊德法意瑞5国15天”的行程表中签名。该行程表载明了旅游期间的行程安排及自费项目为无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张女士按约向甲旅行社缴纳了旅游费用17300元。
甲旅行社委托乙旅行社接待旅游者。2013年9月20日至10月4日期间,张女士参加了本次旅游。
旅游途中,张女士等28名游客申请自愿参加比萨斜塔等自费项目被乙旅行社领队拒绝。
张女士认为,甲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时间内安排了大量的自由活动时间,即具有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时间。旅行社单方面取消付费项目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旅行社继续履行旅游合同中未完成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支付完成未履行项目合理费用的同额违约金14585元。
庭审中甲旅行社辩称,旅游合同没有约定任何自费项目。张女士签字的行程表中也没有约定自费项目,旅行社已依约履行了义务,不构成违约;申请自费项目属于变更合同,应当取得旅行社同意才能生效,故请求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旅游合同时没有达成书面的组织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协议,且依据行程表,本次旅行不包含张女士主张的比萨斜塔等自费项目。
张女士所称的自由活动时间和常规景点旅游时间的比例及其对旅游市场及运作方式的了解,仅能显示存在可能达成口头协议的可能性,尚不足以证明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
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签订合同时或合同履行中双方就组织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达成一致,故甲旅行社无义务组织张女士参加付费旅游项目,不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旅游过程中增加另行付费项目需经旅行社和旅游者达成合意方可变更旅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依据该条款可知,旅游合同中未约定另行付费项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游客申请另行付费项目系变更旅游合同内容,需旅行社和旅游者达成合意。
本案中,张女士及其他游客申请自愿参加比萨斜塔等自费项目,并未得到旅行社同意,故张女士等要求组织另行付费项目并未成立,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行为,张女士要求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