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认定丈夫有精神病 证据不足要求被驳回
结婚多年,认为丈夫精神不正常要求宣告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12月24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妻子的申请。
郭小琳和丈夫陈洪亮结婚8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郭小琳觉得丈夫的行为举止异于常人,后从邻居口中得知丈夫陈洪亮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郭小琳觉得自己再也无法和陈洪亮继续生活下去,故向法院提交了丈夫的几份病历,申请确认丈夫陈洪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期间,郭小琳申请对陈洪亮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被申请人陈洪亮不予配合。
经审查,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郭小琳申请确认陈洪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司法鉴定,但被申请人不予配合,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驳回了郭小琳的申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作者: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