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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精神病不能工作 丈夫痛下杀手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孙新律师
8月7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平湖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丁某杀害患精神疾病妻子一案进行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丁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等经济损失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王某患上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工作,丁某对此心存怨气。
2012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酒后在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的租房内因妻子王某的工作问题与妻子发生争吵,遂采用捂嘴、扼颈等手段将妻子王某杀死。事后,被告人丁某拨打110投案自首。后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因捂嘴、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采用捂嘴、扼颈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丁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等的经济损失,依法因由被告人丁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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