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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类儿童的收养手续怎么办理
发布日期:2015-03-12    作者:孙新律师
  一、明确送养人和送养意愿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
  二、严格规范送养材料
  提交送养材料时,送养人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转交。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送养人按照要求提交送养证明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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