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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被抱养人是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3-12-04    作者:110网律师
没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被抱养人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情回放】
  1998年,惠安县崇武镇村民陈小强在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抱养了一女婴,取名小英。2000年年底,公安部门为其办理了户籍登记手续,常住人口登记卡登记与户主詹美华(陈小强之妻)的关系为“收养”,但她们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9年,陈小强与妻詹美华离婚,小英由詹美华抚养。此后,陈小强一直未再婚。2011年,陈小强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任何有关财产处理的遗嘱,其弟陈小南为其料理后事后即一直占用陈小强的房屋。陈小强去世后,小英母女多次与陈小南交涉,要求其退还所占房屋,却遭到拒绝。由于小英还未成年,小英养母以小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陈小南夫妇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陈小强与小英未办理收养登记,其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小英是否有权主张继承权利上。
【法院审判】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英由陈小强与詹美华收养并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近13年。若因为小英的养父母没有为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使其丧失了对养父陈小强的财产继承权,对小英显然不公平。虽然陈小强与詹美华于2009年离婚,小英由詹美华直接抚养,但这期间陈小强并未要求确认该收养关系无效,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小英和陈小强关系恶化。因此,陈小强与詹美华没有为小英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影响小英作为陈小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在陈小强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陈小强的遗产,依法应由其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小英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陈小南夫妇应将所占房屋返还小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陈小强与小英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小英与户主詹美华的关系为收养,且他们3人共同生活近13年,对外一直以父女、母女身份示人,让人们有理由相信他们存在收养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养子女在法律上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小英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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