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
发布日期:2015-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
【例题·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3-22)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格权。
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此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
选项C错误。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选项D错误。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存在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员问:老师你好,这节课这道真题解析我不太理解,因甲冒用已身份证办卡恶意透支造成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我的理解是列入银行不良记录名单,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应该是侵犯的名誉权,为何答案是没有侵犯名誉权呢?
老师回复:因为损害名誉权,是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而此题是因为进行透支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