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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人格权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人格权。人格权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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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包括精神健康)、身体权(组织的完整性)

2、姓名权(自然人)、名称权(法人)

(1)姓名权包括: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

(2)区别:①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姓名(真名、别名、笔名),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

②自然人的姓名不具有专用性,法人的名称具有专用性

③自然人的姓名权不能转让,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3)侵犯行为:假冒、盗用、干涉他人使用或命名、恶意重名

3、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①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②未经权利人同意

③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如广告、商标、装饰橱窗

注:这里的肖像,包括表演形象

4、名誉权(法人也享有)

名誉是社会对某人的客观评价,区别于名誉感

① 主观上有过错

② 实施贬损他人人格行为(常见:侮辱、诽谤)

③ 必须指向特定的人或群体

④ 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晓

5.隐私权——新增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

(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 法律 教育网 原创

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

(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

(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安宁

(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

(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

(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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