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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恶化,一方可要求分割共有房屋
发布日期:2015-03-09    作者:110网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15000956707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关键字】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房屋来源  贡献大小  实际居住  家庭矛盾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小某系父女关系,20084月,原告出资购买位于上海市某某路304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总房价为80万元,首付款20万元由原告支付,剩余60万元购房款由原告以个人名义申请了银行贷款。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后系争房屋处于出租状态,租金由原告收取。
购房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数次发生激烈冲突,多次拨打110报警,被告还曾为系争房屋的租金问题向法院起诉。原告认为家庭矛盾日益激化无法调解,双方已经丧失了共有房屋的基础,且原告已年老体弱需要出售系争房屋用于养老,于是找到被告协商解决房屋事宜,被告故意刁难坚决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
遂原告委托本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由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为系争房屋是否适宜分割及各方在房屋产权中所在的份额。
 
【律师分析】
1、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基于原被告双方的家庭身份关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法确定系争房屋系共同共有。
2、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  原、被告日常生活中相互矛盾较大,数次发生严重的冲突,到了无法缓和的地步。且因本案标的房屋纠纷数度告诉,故本案的标的物应该予以分割,采用价值分割、折价补偿方式进行。
4、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中首付款及房屋贷款均由原告承担,原告对房屋的贡献明显大于被告,结合双方关于房屋现有价值的意见,法院依法酌定原告占70%的产权比例。
5、  在按份共有人未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允许分割为原则,不允许分割为例外。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将系争房屋判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原告支付被告30%的房屋折价款。我方达到诉讼目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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