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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03-09    作者:王丽律师
刘某涉嫌盗窃案辩护词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犯罪,现已经进入审理阶段。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家属孙某的委托,指派王丽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案情的充分了解,现在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恳请法院审理参照、采纳。 
对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犯罪不持异议,对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是初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抓捕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并且在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减轻处罚。
2014年4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阳市工业路港达一楼三星智能体验店实施盗窃行为,其于2014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在归案的过程中,以及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内,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这正符合公安机关对待被告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办案原则。加之,被告人是初犯,建议减轻处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①2014年4月28日21时48分至2014年4月28日23时06分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案侦大队对刘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页顺数第4行至第8行;
②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提供的被告人刘某的到案经过倒数第一、二行,明确写清: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没有拘捕情节,能够配合工作。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②2014年6月20日起实施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2)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一般不超过三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4)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5)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③2014年6月20日起实施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28.对于初犯和偶犯,可以结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后果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被告人刘某其妻李某无业,三个孩子年幼,家庭困难。另外,刘某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精神贫乏,在这双重因素作用下,临时起意实施了此违法犯罪行为。
    2014年5月23日王丽律师在南阳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刘某时,刘某说到自己给一个老板开车,月工资3000块钱左右,其妻李某就只是在家带孩子。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案侦大队对被告人刘某的讯问笔录中,其同样供述到其妻李某无业,家里有三个孩子。
被告人刘某一个月3000块钱左右的工资要养活一家五口人,经济压力可想而知,虽然贫穷不应该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和借口,可是贫穷的生活加之文化程度低,内心空虚,缺乏法律知识,在和其妻李某生气这一偶然的情况下,临时起意实施了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法不外乎情理,恳请贵院在提起公诉时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①2014年4月28日21时48分至2014年4月28日23时06分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案侦大队对刘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7行至倒数第5行;  
②2014年4月28日21时48分至2014年4月28日23时06分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案侦大队对刘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4行至倒数第2行。
 
三、被告人刘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归案后,对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取赃物的去处也明确清楚的告知公安机关,退还部分赃物,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害。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①2014年4月28日21时48分至2014年4月28日23时06分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案侦大队对刘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顺数第10行至第6页倒数第6行;
②2014年4月28日21时48分至2014年4月28日23时06分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案侦大队对刘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7页顺数第3行至第5行;
③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提供的发还清单。
 
     法律依据:2014年6月20日起实施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退赃、退赔的,在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超过10%,并不得超过一年。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在家庭经济困难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双重因素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坦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退还部分赃物减少受害人损失,恳请贵院在对嫌疑人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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