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特有的特征
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特有的特征
所谓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就是指受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取保候审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独有的一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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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调整,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了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由此可以认为,所谓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就是指受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取保候审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独有的一些法律特征。
(一)取保候审法律关系是受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取保侯审是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因适用取保候审措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取保候审措施,就不可能在人们之间形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规定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这些法律规范都对取保候审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是调整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形成的取保候审法律关系,既要受到有关取保候审的统一法律规范所调整,又要受到各部门法律规范的约束和调整。如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就既要受到刑事诉讼法、六部委和“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的统一法律规范的约束,又要受到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约束。同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对法律的适用同样应当如此。
(二)取保候审法律关系是以取保候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如果不具有权利义务的内容,就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相同。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其他关系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都必然会产生刑事诉讼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有关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规范所明确的,是形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重要纽带。正是由于这种纽带的存在,也就使得公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其他关系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了法律关系的性质。否则,如果没有权利和义务内容,就不可能形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
(三)取保候审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由于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其本身就具有了强制性。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就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强行对符合实施取保候审条件的人采取的,而不管被取保候审的人是否愿意。也就是说,这种法律关系是依国家的意志而产生的,而且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
(四)取保候审法律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复杂性表现为它不是一种单一的社会关系,而是由多种社会关系组合而成。首先,取保候审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其次,取保候审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与保证人以及保证金缴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取保候审法律关系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保证人以及保证金缴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取保候审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四个方面的关系共同构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