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适用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哪些情形适用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通过司法实践发现,1979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由于内容不完善,存在 较多非常明显的缺憾,如条文较少,不利于操作;保证方式单一;期限不明确,导致暂 时性的强制措施成为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等,那么,现行的取保取保候审制度适用情形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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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实践发现,1979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由于内容不完善,存在 较多非常明显的缺憾,如条文较少,不利于操作;保证方式单一;期限不明确,导致暂 时性的强制措施成为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等,并未能直到较好地起到保障人权、贯彻无 罪推定原则的作用,也无法全面体现刑法中判处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适用主刑管 制、拘役的意义,因此,在 1996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全面丰富了取保候审的内容, 将取保候审制度归入强制措施体系,成为一项独立的强制措施,将取保候审制度规定于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一章中,共涉及 13 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取保候审决定主 体、适用条件、启动程序、执行机关、取保候审期限、保证人的条件、义务和责任、被 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责任、救济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60 条第 2 款、 65 条、69 条第 3 款、74 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6 条、 80 条、 81 条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或者应当取保候审的主要情形 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 乳自己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妇女而不适宜羁押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但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 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7) 第一审宣布缓刑在押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 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根据适用情形中决定机关是否可以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可将适用情形分成以下二 种:主动型适用情形与被动型适用情形,那么,结合上面七种适用情形,我们认为,前 二种适用情形中,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而在后五种适用情形 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出现羁押不能的情形,不适用取保候审则必须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作出释放处理,因此,谓之为被动型适用情形。其中主动刑适用情形下决定 的取保候审可称为主动刑取保候审, 而在被动刑适用情形下决定的候审称之为被动刑取 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