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第一次起诉离婚,调解不成怎么办?
【离婚纠纷案例】第一次起诉离婚,调解不成怎么办?
原创作者:阜阳知名专家律师 李会民律师 日期:2015年3月5日
案情简介:原告孟某与被告董某在浙江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009年8月15日生育长子董某某,2011年10月1日生育长女董小某,2014年2月18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以至原告对这段婚姻彻底失望,并开始分居。原告特委托律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本案庭前双方交换意见,未能达成协议,遂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等原因,法院当庭判决不准离婚,并告知可在满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编者按】李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原、被告的主要矛盾是被告不务正业,没有稳定工作,不能担负起作为丈夫和父亲应有的责任,且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的行为让原告看不到生活的希望。开庭时律师主动与对方律师协商,由于李律师了解到被告并非是不愿离婚,而是要求两个孩子都归他抚养,且要求原告一次性把孩子的抚养费付清,李律师遂与被告通过电话沟通,重点分析在离婚的情况下如何对孩子尤其是女孩更有利,以及原告的实际支付能力,甚至说服对方律师做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无奈被告本人无主张,一切听他母亲安排,其母在电话中也不肯做任何让步,只一口咬定只有原告把抚养费一次性付清,且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才同意离婚。最终案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由于被告要求过分未能调解成功,作为律师也深感遗憾,但原告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律师始终认为,一个女孩在其最年轻貌美的年龄里不顾家人的反对与之结合,并为其生儿育女,不求对方大富大贵,只要能脚踏实地、做份正经工作,给其和子女一种安全感,这是作为一个妻子最低的要求,但对方仍做不到,还在离婚时故意刁难,实在有违反基本道德。但律师还是希望原告调整好心态,好好工作,快乐生活,只要不放弃,事情最终肯定能解决。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判离。 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个好理解,就是有俩老婆或俩老公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或者是不管家里人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也好理解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包括很多因素,反正这些因素导致感情破裂,注意是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备注】李会民律师,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阜阳市广播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特邀嘉宾律师,阜阳微笑服务形象大使之一,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李律师从业数年来以为人真诚、热情、办案用心而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尊重。在代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中能针对案件的特性采取有效的方法解决问题。工作之余积极钻研各种案例,深入研究法学理论,立法精神,并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为当事人解决各种纠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业务专长:一、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参与办理过多起重大案件,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重伤、死亡案件、故意杀人案、买卖枪支案、贪污案、涉黑等。二、代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务纠纷、医疗纠纷;三、合同法律事务:起早、修改、审查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和订立;四、代理查询工商登记等。李律师身为女性律师,更加注重把握当事人内心的情感变化,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纠纷,以高度的责任感、娴熟的调解能力为众多客户化解婚姻矛盾,提供和解、调解、诉讼代理服务,深受客户的信赖。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服务承诺:热情、尽职、力求尽善尽美。附: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承办涉外和国内各类法律事务能力的综合性律师机构,自1994年成立以来荣获众多奖项,系安徽省十强律师事务所,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品牌律师事务所,被省司法厅授予省文明律师事务所,被省高级法院确定为参与公司企业破产案律师事务所,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在阜阳地区乃至安徽、全国都拥有良好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