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发现有财产纠纷怎么办 】
【案例】
何某和王某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间未能处理好二人之间的关系,何某曾二次提出离婚,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在这期间,何某出资200万元与朋友一起开了一家公司,占公司出资比例的40%。2003年3月,何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2003年12月,何某所在公司将公司的设备整体转让,公司得到转让款225万元。王某不知此事,故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未能对该项权利提出主张。2006年,已经离婚的王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支付转让款45万元。
审理中,何某认为自己通过贷款投资200万元开办公司是事实,但在公司的运作和日后的转让过程中,公司尚有很多应付款项,现转让款已用于支付应付款,尚余债务,王某如要求享有公司的权利,应同时承担公司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应支付原告王某财产分割款45万元。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何某所在公司的其他二位股东,以实物向另一公司购买房地产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但验资报告显示,二人并没有向出卖房地产的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仅支付了80万元,离合同价相去甚远。在取得公司转让款后,并没有将公司转让款用于股东权益的分配,而用于归还因出资不实而造成的欠款,此举损害了包括何某在内的其他股东的利益,事实上也间接损害了当时作为何某的妻子王某的利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公司的投资组建和转让行为均发生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属于何某的所得部分应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广州朱俊凯律师点评】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