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知识产权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5-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我国民法通则也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本身凝结了人类的一般劳动,具有财产价值,可以成为权利标的,是与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也有学者称之为“知识产品”或“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这种垄断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一定限制。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从而有别于债权。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基于主权原则必然呈现出独立性,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也会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4.期限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权利消灭,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须注意的是,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可长期予以保护,如商业秘密、商号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