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之知识产权法复习要点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历年的司法考试来看,知识产权也是作为考试的重点,所占分值相对较多,平均每年都占12分以上。以往的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总是觉得这部分内容比较多,既涉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又涉及国内法的规定,还包括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因此复习时难以区分主次,只好眉毛胡子一把抓,效果不是很好。针对考生的这一问题,结合历年司法考试的特点,提出如下学习方法,供考生参考。
一、复习时分两个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是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这部分内容重点掌握两个知识点:知识产权的范围;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有关知识产权的范围,考生需要掌握TRIPS的规定,特别是TRIPS特有的规定,例如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等。
有关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部分,考生要重点掌握各公约的保护对象,如《伯尔尼公约》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另外,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要掌握。
第二部分,是三个部门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
这部分内容,考生在复习时总感觉内容多而杂,进行细致、全面的复习困难较大,有选择性的重点复习又怕挂一漏万。实际上,三个部门法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每个部门法主要由五个制度组成: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利内容制度、管理制度和法律保护制度。考生可围绕这五个部分进行复习,复习时可以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区分部门法对相关问题的相同和不同规定,重点掌握不同点,因为法律对相关问题的不同规定往往也是考试的重点。
(一)主体部分,要掌握哪些人可以成为权利人?如何才能够成为权利人?例如,著作权法中作者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那么需要掌握相关的问题,诸如,如何认定作者、作者的范围、著作权的归属等问题。专利法中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及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可以成为专利权人。那么需要掌握相关问题,诸如,个人发明和职务发明创造;如何认定发明人、设计人;权利归属等问题。
(二)客体部分,要掌握法律对客体的要求和内容。如著作权法对作品要求要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保护的作品和不予保护的作品。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要求具备显著性,规定了注册商标不可使用的标志等。专利法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不予专利保护的智力成果的规定等。
(三)权利内容部分,要掌握权利人享有的具体权利有哪些以及如何取得权利等问题。例如,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专利权人享有的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和进口权等具体内容。商标权人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等具体内容。各种权利产生的途径,诸如,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著作权的自动保护等。
(四)管理制度部分,重点掌握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诸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及保护期的规定;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指定许可制度、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及保护期的规定;商标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保护期的规定等。另外,对专利权、商标权权利的无效补救的规定要予以重视,诸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商标权的争议等内容。
(五)法律保护制度部分,重点掌握侵权行为的表现和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两部分。法律责任部分重点复习民事责任的内容,诸如,归责原则问题、管辖权问题、诉讼时效问题、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诉前临时措施问题和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二、复习时要紧密结合法条
要做到充分理解法条的含义和内含的立法精神,千万不要只会死记硬背,不会正确运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的掌握也不容忽视,当然,不需要掌握所有的内容,考生只需将指导用书中涉及的内容掌握了就可以了。
特别注意对修改后的内容特别是新增加的内容的复习,这将作为一定时期考试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