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法考点:罪刑相适应原则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刑罚的尺度=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
2.具体操作: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程序表现:
(1)制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
(2)量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3)行刑上,侧重考虑人身危险性,合理运用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