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赔偿转院的费用,需要提供的证据
法院开庭,双方对事实争议不大,对赔偿数额的分歧却很大,到底该如何认定?庭审后不久,法官宣读了判决书,判令严小伙仅赔偿惠女士首次住院费用的一半,即 1900余元。严小伙满意地签收了判决书,惠女士却是老大的不服,赔偿的数额与自己的实际支出相比实在是太大了,都是这次事故造成的,为什么有的有说法,有的法院却不保护?然而,经过庭后法官的解释,让惠女士心服了。
2004年8月,50多岁的惠女士骑车去上班,在拐弯处突遇另一骑车人严小伙,两人在路口相撞,惠女士一下子摔倒在地上起不来了。严小伙赶紧去扶严女士,两人为这事是谁的责任发生了争执,正在争吵之际,交通民警赶到现场并进行了勘察,发现两人的自行车均无牌号。当交警看到惠女士伤得不轻,当即就指定她到附近人民医院就医,然后等候交通队的通知,再给双方定责任。惠女士当日住进了医院,医院当日诊断为:某椎体压缩性骨折。在该医院共住院治疗6天。后惠女士想转到自己的合同医院进行治疗,在未经过公安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就转院继续治疗了。惠女士一边治病一边等待交通队通知,终于交通队向惠女士送达了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其认定双方均违反了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的规定,并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该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一个多月后,惠女士出院了,她要求严小伙根据交通队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对她治疗所需的医疗费进行赔偿,费用共计7000余元。严小伙的想法和惠女士不一样,他只赔偿惠女士在人民医院的费用的一半。二人在赔偿数额上产生了巨大差异,于是惠女士一纸诉状将严小伙告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