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赔偿转院的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发布日期:2011-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8月,50多岁的惠女士骑车去上班,在拐弯处突遇另一骑车人严小伙,两人在路口相撞,惠女士一下子摔倒在地上起不来了。严小伙赶紧去扶严女士,两人为这事是谁的责任发生了争执,正在争吵之际,交通民警赶到现场并进行了勘察,发现两人的自行车均无牌号。当交警看到惠女士伤得不轻,当即就指定她到附近人民医院就医,然后等候交通队的通知,再给双方定责任。惠女士当日住进了医院,医院当日诊断为:某椎体压缩性骨折。在该医院共住院治疗6天。后惠女士想转到自己的合同医院进行治疗,在未经过公安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就转院继续治疗了。惠女士一边治病一边等待交通队通知,终于交通队向惠女士送达了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其认定双方均违反了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的规定,并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该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一个多月后,惠女士出院了,她要求严小伙根据交通队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对她治疗所需的医疗费进行赔偿,费用共计7000余元。严小伙的想法和惠女士不一样,他只赔偿惠女士在人民医院的费用的一半。二人在赔偿数额上产生了巨大差异,于是惠女士一纸诉状将严小伙告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双方对事实争议不大,对赔偿数额的分歧却很大,到底该如何认定?庭审后不久,法官宣读了判决书,判令严小伙仅赔偿惠女士首次住院费用的一半,即1900余元。严小伙满意地签收了判决书,惠女士却是老大的不服,赔偿的数额与自己的实际支出相比实在是太大了,都是这次事故造成的,为什么有的有说法,有的法院却不保护?然而,经过庭后法官的解释,让惠女士心服了。
【依法分析】本案例涉及到转院治疗时的医疗费用确定和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该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在于,转院必须经过治疗机构的批准,私自转院治疗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赔偿。
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下,除生命危机、急需抢救外,伤者应在首先被送到当地一级医院进行诊治,有些地区还有专门的医疗事故指定医院。目前地区的一级医院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均已有了很大提高,除重大手术和特殊检查,普通损伤的治疗在当地一级医院为合理。非征得经治医院同意或非正常途径获得的转院同意,但无转院必要的,对已发生的费用不予保护。
因此,涉及到转院的交通索赔纠纷,转院的当事人需要有原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才能就转院后的治疗费用获得法院支持。这种转院证明可以是医生的书面医嘱,也可以以证明的形式出现,都需要说明转院的理由和建议转院的对象。实践中一般是当地医院因为医疗条件限制和病人的病情比较特殊或严重,当地医院无法稳妥的提供医疗服务,因此需要在其他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治疗,转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中惠女士的伤势其实可以在人民医院得到较好的治疗,但其擅自转院,在自己的合同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技巧提示】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患者都希望有个放心的医院来治疗,出于这种对服务质量的追求,许多患者都有转院接受更好治疗的想法,而有些患者则是出于省钱的想法,希望找其他费用更低廉的医院就诊,因此有转院的情况。但转院时一定要取得医院的同意,而且要医院出具同意转院的书面证据,这样才能保证后期的医疗费能得到赔偿。一般而言,治疗医院会根据患者病情和医院的自身情况以及患者的收人状况而考虑转院的必要性与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