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
发布日期:2015-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买卖外汇)
2.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数额达到100万的。(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出版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不能定的定本罪。
(非法出版)
4.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5.销售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刷卡套现)
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法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6.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非法发行基金)
7.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发布、删除网络信息)
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指的是在国内向国外客户提供服务吗?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