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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非法经营罪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非法买卖外汇。

  2.经营非法出版物。

  3.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的传销行为。

  5.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

  6.非法经营食盐。

  7.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8.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

  9.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10.非法使用POS机。

  11.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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