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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
发布日期:2015-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

1.调查中止。

调查中止是指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启动调查程序但尚未结束之前,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暂时停止调查。调查的中止不同于调查的终止,它只是附条件的暂时停止调查程序;并且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不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

调查中止程序可以促使被调查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法垄断行为的后果,节约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成本,提高审查效率;对于被调查者来说,也可以避免漫长的调查和审理程序对自已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不良后果的加重。

2.调查终止。

在中止调查后,若经营者履行了承诺,并且消除了垄断行为的后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即针对该被调查者的此件调查程序宣告结束。

3.调查恢复。

调查的恢复是指调查中止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重新恢复调查的一种程序。依据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此种情形有三:一是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在这种情况下,其涉嫌垄断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消极作用依然存在,相应的不利后果仍未消除,因而必须恢复调查,以确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秩序。二是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中止调查的决定是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并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的,如果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情势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并且对原来作出的决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重新恢复调查。三是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此时,不仅应该恢复调查,并且对经营者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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