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之地役权人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5-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之地役权人的义务。(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我国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 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 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 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 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 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