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关于“假币”类的犯罪
发布日期:2015-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关于“假币”类的犯罪。
李某欠刘某2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刘某多次讨要。后李某提议将其所有的假人民币8万元偿还,刘某表示同意并收下。根据刑法,李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李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B.李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刘某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C.李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刘某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
D.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关于“假币”类的犯罪。李某、刘某二人的行为属于变相买卖假币行为,因此,李某构成出售假币罪,刘某构成购买假币罪。
李某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吗?李某是一真币的意思偿还债务,又使用的意思?
李某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出售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出售假币是以假币进行的买卖交易,买卖双方都知道标的物的性质,而使用假币是一种使用方单方面隐瞒事实,骗取对方利益的欺诈行为,使用方以假充真,对方毫不知情。在司法实践中,出售假币常常表现为以低于假币面额的价格进行交易,而使用假币常常表现为按照假币的面额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