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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发布日期:2015-02-17 作者:
超级账号5律师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判断遗嘱人是否有行为能力的时间标准是设立遗嘱的当时,只要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管之前或之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本案遗嘱人奚杏芳在立遗嘱时,因患有右侧肢体进行性乏力,导致右手无法书写,但其神志清醒,故应认定其具备立遗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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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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