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宪法资料之人权的概念与发展
发布日期:2015-0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法考试宪法资料之人权的概念与发展,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人”,首先是指自然意义上的人。就人权最原始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首先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其次,由于人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是具体的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就带有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人权观念的萌芽古已有之,但人权口号最先由十七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之上,而且还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制度。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新兴的资产阶级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因此,十七八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享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