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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代履行人
发布日期:2015-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三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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