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5-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相关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
»
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裁决的执行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执行管辖
»
201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执行措施
»
201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执行中止和终结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财产保全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问题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
司法考试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