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乘车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的赔偿问题
一、无偿乘车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不能适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二、一审认定的事实对未上诉的当事人有约束力;三、车辆出借人对车辆出借后造成的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一初字第946-2号。
【案情】
原告:齐高伟,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镇县连城镇街道菜市场东段。身份证号码:340323197701123849。
委托代理人:杨春(系齐高伟丈夫),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玉玲,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固镇县连城镇良种场79号。身份证号码:340323195307096070。
被告:周素英,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323195410056026。
被告:徐政花,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625197911300445。
被告:高启泰,男,200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32320070611601X。
以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亮,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镇县连城镇良种场。身份证号码:340323197604046052。
原告齐高伟诉称:2007年11月7日17时28分许,驾驶员刘飞驾驶的皖L22877号重型半挂车,沿S2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8KM+600M处与高朋驾驶的皖C63298号轿车相撞,造成皖C63298号轿车驾驶员高朋及乘车人位晓静当场死亡、齐高伟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经灵壁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刘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皖C63298号轿车驾驶员高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皖C63298号轿车乘车人位晓静及齐高伟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被送到灵壁县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闭合性胸部外伤、肺挫伤、肝挫伤、左股骨干及左距骨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右髋骨臼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右膝交叉韧带损伤,住院治疗207天,至2008年6月2日出院,医嘱:卧床休息、加强患肢功能锻炼、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右髋臼人工关节再次手术、右踝关节功能差要动手术融合术。原告于2008年1月30日向灵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的被告和皖L22877号车方的董怀林、王虎、灵壁县联运公司车队、人财保险灵壁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89764.55元,案经灵壁县人民法院审理,皖L22877号车方赔偿损失的70%,并告知原告与马亮、高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另案诉讼。现要求五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116929.37元。
被告高玉玲、周素英、徐政花、高启泰辩称 :对交警队的认定书无异议,原告乘坐车辆没有收取费用,本案的四被告也是受害人,没有继承高朋的财产,故没有赔偿义务,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亮辩称:给原告一部分钱我同意,但不应由我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11月7日17时28分许,原告乘坐高朋(是高玉玲与周素英的儿子、徐政花的丈夫、高启泰的父亲)驾驶的皖C63298号轿车与刘飞驾驶的皖L22877号重型半挂车在省道201灵壁路段内发生相撞,造成高朋及车内另一人位晓静死亡、原告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灵壁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刘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飞以交通事故肇事罪受到刑事制裁。皖C63298号轿车的车主是被告马亮,高朋属无证驾驶。原告2008年1月30日向灵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的被告和皖L22877号车方的董怀林、王虎、灵壁县联运公司车队、人财保险灵壁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852894.76元,案经灵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皖L22877号车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9764.55元的70%,并告知原告与本案的被告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按客运合同纠纷另案诉讼。人财保险灵壁支公司不服灵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后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调解刘飞一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付原告185000元。灵壁县人民法院没有审理原告齐高伟诉本案五被告的赔偿纠纷。原告齐高伟与丈夫杨春生育一子杨朕泽。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1、右下肢大部分功能丧失属七级伤残;2、骨盆骨折,畸形愈合属十级伤残;3、左下肢部分功能丧失属十级伤残。原告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高玉玲、周素英、徐政花、高启泰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高玉玲、周素英、徐政花、高启泰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0000元;如上述四被告承担的赔偿款数额高于20000元,则高出20000元的部分原告不再要求四被告予以赔偿。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是由于皖L22877号驾驶员刘飞与皖C63298号驾驶员高朋共同违章造成的,驾驶员刘飞已受到刑事制裁,皖L22877号车主及保险公司已给付赔偿款,而皖C63298号车辆方没有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皖C63298号驾驶员高朋已死亡,其财产继承人即被告高玉玲、周素英、徐政花、高启泰在诉讼过程中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皖C63298号轿车的车主是被告马亮,其明知高朋没有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给他驾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车辆所有人按前条规定承担责任后,向使用人追偿的,区别以下情形处理:(一)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二)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机械行车安全隐患,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的,应自行承担不低于50%的责任。因此被告马亮应当承担原告全部损失30%中的50%赔偿责任。被告马亮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并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齐高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58464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高玉玲、周素英、徐政花、高启泰达成赔偿协议,剩下一个被告,本案涉及到的焦点是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本案的案由如何定?是定客运合同纠纷还是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灵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皖L22877号车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9764.55元一审法院能否采信?3、被告马亮是车辆无偿出借人,其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本案的案由应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能定客运合同纠纷。案件经灵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本案的被告及其他被告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按客运合同纠纷另案诉讼。而本案的原告是应驾驶员高朋的邀请一同到灵壁县去接位晓静的,属无偿乘车人。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搭)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包括搭便车人。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乘车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作为直接肇事人高朋应对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不因原告是无偿搭乘而免责。原告与所乘车辆无合同关系,如按客运合同纠纷处理,原告提供不出有效合同的证据,对原告而言将显示公平。
二、由于原告在一审法院处理本案前已经向灵壁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五位被告和皖L22877号车一方的车主董怀林和王虎、灵壁县联运公司车队(皖L22877号车辆的挂靠单位)、人财保险灵壁支公司,灵壁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389764.55元。后人财保险灵壁支公司提出上诉,经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原告与人财保险灵壁支公司达成协议:人财保险灵壁支公司赔偿原告185000元。那么,灵壁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389764.55元,本案能否采信?答案是肯定的。灵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生效,是因为上诉人人财保险灵壁支公司不服判决,而本案的五位被告并未提出上诉,况且原告与上诉人人财保险灵壁支公司的赔偿纠纷在二审通过调解方式已经解决,未解决的是原告与五位被告的赔偿纠纷,由于五位被告对灵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提起上诉,故灵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损失的认定对五位被告有约束力,一审法院采信灵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损失的认定是正确的。
三、被告马亮是车辆的无偿出借人,通常情况下属好意,不应承担责任。车辆出借人应否承担责任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出借行为中出借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出借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简单归纳起来,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出借人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是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动性能不良;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的,如出借无证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车辆;三是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没有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格审慎的审查义务,如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四是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有证却醉酒人员;除此以外,出借人依法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共同过失或过失直接结合)或过错按份赔偿责任(过失间接结合)。本案中马亮是知道借用人高朋是无驾驶证的,因此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马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承担责任份额的理由在【审判】中已述,故不再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