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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资诈骗罪律师
发布日期:2015-01-31    作者:王金和律师
一、概念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是指以合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诈骗方法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立功构成   律师热线电话:18802052186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富一切权,又侵犯了国度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停止消费运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消费要素。而消费者、运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立功行为也末尾繁殖、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诈骗手腕蒙骗社会群众,不只形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搅扰了金融机构储蓄、存款等业务的正常停止,破坏国度的金融管理次第。广阔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份慎重,甚至对金融机构停止集资也能够发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开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需实施了运用诈骗方法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本钱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1、必需有合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许法人为完成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许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停止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团体、集团依照法律、法规规则的条件和顺序经过问社会、群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许应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许消费、运营的需求。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以后资金市场的状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普通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需契合以下四个条件:(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契合公司法规则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许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许公司、企业的消费和运营,不得用于补偿公司、企业的盈余和其他非运营性开支。(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经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许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停止,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需契合法律的规则。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需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则,严厉依照法定的方式、顺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犯法律规则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所谓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团体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犯法律、法规,经过不合理的渠道,向社会群众或许团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本钱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司法实际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运用诈骗方法合法集资:(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逃窜的;(2)未将集资款按商定用途运用,而是私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运用集资款停止违法立功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许愿到期支付超越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0以上的高报答率的。
2、集资是经过运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运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合法占有为目的,假造谎言,捏造或许隐瞒理想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际中,立功分子运用诈骗方法合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应用群众缺乏投资知识、自觉停止投资的心思,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停止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失掉政府指导和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群众信任;有的大肆刊登虚伪广告,惹起社会群众投资盈利心思;有的打着举行团体企业或开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拟实践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方案。只需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拟理想的方法停止集资的,均属于运用诈骗方法合法集资行为。
3、运用诈骗方法合法集资必需到达数额较大,才构成立功。否则,不构成立功。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才干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则,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合法占有为目的。即立功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将合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合法募集的资金置于合法集资的团体控制之下,也包括将合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状况下,这种目的详细表现为将合法募集的资金的一切权转归自己一切、或恣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逃窜等。
 
三、认定
(一)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客观上能否具有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假设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普通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取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张了报答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运营管理不善或市场要素变化等缘由形成盈余而有力偿付集资本息并惹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置,而不能以立功论处。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假设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立功。
(二)区分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实践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普通诈骗罪所具有的特性,也具有普通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立功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少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拟理想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置某物或借给诈骗人;但本罪不只要运用诈骗方法即虚拟理想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停止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以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这样,本罪客观行为不只要有诈骗的方法,而且还要有合法集资的行为,诈骗方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用以集资的钱财,而不是他种用途的财物。当然,从诈骗行为的实质来讲,其应当包括诈骗他人集资的行为在内。这样就使得本罪行为为诈骗罪的行为所容纳,构成两者之间的容纳与被容纳的法条竞合的关系,依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准绳,没有特别规则的,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定罪量刑。关于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容纳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三)本罪与合法吸收群众存款罪的界限
合法吸收群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合法集资的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l、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群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方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方式出现。
2、立功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合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合法集资两种行为的一致。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合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效劳的;后罪即合法吸收群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方式合法吸收群众存款。其虽可采用诈骗的方法停止,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立功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合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合法占有之目的;但合法吸收群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假设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方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本钱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消费投资、高利放贷等消费或效劳的运营活动。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度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一切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度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群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合法吸收群众存款用于了运营,但由于运营不善或不测事故等缘由形成了运营的盈余,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合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立功的,也只能依合法吸收群众存款罪定罪处分。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形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思索。
(四)本罪与私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诈骗方法亦可以经过欺诈或私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来完成,其关键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假设不是出于合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作法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应以后者等定罪,假设出于合法占有之目的、则应以本罪定罪科刑。
 
四、处分
l、依据本条、第l99条规则、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许没收财富;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庞大并且给国度和人民利益形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财富。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区分是指数额庞大或许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庞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合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独一依据。在详细科刑时,既耍思索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思索行为人的立功情节,如能否一向停止合法集资诈骗,能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形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形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立功分子的一向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状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水平,区别看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庞大、特别庞大的终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12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的规则,团体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庞大;团体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庞大。
2、依据本法第200条规则,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分金;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庞大或许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庞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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