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腾退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是出租方,被告是承租方2012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大厦裙楼(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30万元整,每年租金于3月1日和9月1日按半年一次付清。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水、电、天然气、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2014年9月1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来半年租金,但被告提出各种理由拖延。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写下书面承诺书,承诺在2014年1月30日之前搬出*****五楼,并缴清所有费用,包括房租、物业费及水电费。但至2014年11月30日,被告没有履行承诺,没有搬出*****大厦五楼,也没有缴清房租、水电费和物业费,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在先,原告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有权在原告方所在地起诉。原被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滞纳金,并缴清水电费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焦点]
被告违约在先,原告是否可以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继续承租***大厦五楼至2015年2月6日止;
二、 原告郑峰与被告于2012年2月17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2月6日解除,并于2015年2月6日腾退;
三、 被告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前和2015年2月6日前支付原告房屋租金60000元和70000万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原告帐户里;
四、 被告于2015年2月6日前支付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的水电费、物业费;
五、 若被告未按时支付,则需另外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