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是什么?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是什么?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殴打或其他肉体折磨等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均是出于直接故意。两罪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为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制度,犯罪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包括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2、犯罪主体范围不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法院临时羁押室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可以是各种司法工作人员。
3、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虐待被监管人罪行为人则无此目的。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包括监管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殴打、体罚虐待的,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对怎么认定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是什么问题的解答。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获取口供,而虐待被监管人罪并不存在该目的。所以,当事人行为的目的对定罪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主观目的的认定需要大量的证据作支持,所以当事人必须要及时请专业律师帮助收集相关证据,从而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