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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刑讯逼供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刑讯逼供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刑讯逼供罪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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