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物业纠纷】李先生拖欠八年的取暖费该不该缴?
发布日期:2015-01-16    作者:谷林树律师
李先生拖欠八年的取暖费该不该缴?
作者 :谷林树律师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李先生是北京某小区的业主,2004年,李先生发现屋内供暖不足,遂多次报修,物业公司也多次派人排查故障并进行了修理,但李先生对修理结果仍然不满,遂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当年已缴的部分取暖费,物业公司不同意。于是,李先生自2005年起开始停缴供暖费。2006年1月,物业公司通过电话向李先生催缴过2005年供暖费。2007年1月,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向李先生发出催缴2005年、2006年供暖费的律师函。此后,每年物业公司在供暖季开始后,均通过电话催缴李先生此前历年拖欠的供暖费。但李先生始终置之不理。2013年12月,物业公司遂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支付2005年-2013年的取暖费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李先生提出几项抗辩理由:1、小区是由物业公司自烧锅炉供暖,但物业公司并不是合法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于法无据;2、李先生屋内的供暖设施存在故障,物业公司一直未能解决该故障,导致屋内供暖不足,物业公司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在此情况下,无权要求李先生缴纳取暖费;3、物业公司追讨2005年-2011年的供暖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4、该房原是单位分配的公房,虽然自己后来买断了该房产权,但作为一项福利,单位仍应承担该房的取暖费,暖费费的支付主体应为单位而不是李先生个人,故此,物业公司起诉的被告错误,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法院判令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2005年-2013年的取暖费,并赔偿因拖欠取暖费给物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到几个问题。首先,小区物业公司自供暖,是否合法?本案中,物业公司就其在小区范围内采取锅炉供暖事宜,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过报备,并取得了相关许可。故此,符合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相关管理规定。李先生主张物业公司不是合法供暖单位,缺乏依据。其次,李先生屋内是否存在供暖不足的问题?本案中,按《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约定,室温不得低于18度。李先生签署的几张保修单都显示,经物业公司检测,李先生屋内室温均在21度左右。李先生主张室内供暖设施不足、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责任,纯属捏造事实。第三,物业公司追讨2005年-2011年度的供暖费,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虽然李先生否认收到过物业公司催缴取暖费的电话通知和律师函,但是,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李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采暖合同后,双方之间就持续存在供暖合同关系。基于同一份采暖合同,分年供暖和缴供暖费,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李先生和物业公司所签的采暖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并未履行完毕,故此,依照前述规定以及采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实,物业公司追讨2005年-2011年的供暖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第四,李先生所买公房的供暖费,应由原单位承担还是李先生个人承担?本案中,虽然李先生的房屋原是单位公房,但李先生已通过房改买断了该房产权。按照现行物业管理和北京市住宅锅炉采暖相关规定,在无特别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此类房屋的供暖费应由业主承担。李先生虽然主张原单位仍应承担供暖费,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证明,故此,法院对此抗辩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本案中,本律师虽然代理物业公司取得了胜诉,但从法律风险管控的角度来看,该物业公司在应对业主拖欠供暖费时,存在经经验不足的问题。首先,该物业公司主要采取电话方式催讨取暖费,在发生诉讼时,一旦业主否认存在电话催缴时,物业公司很难就电话催缴情况进行有效举证,在无法有效举证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面临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将大大增加。其次,该物业公司未及时以诉讼手段追讨拖欠的取暖费,这增加了部分取暖费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法律风险。在实务中,对于追讨超过2年的物业费用,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的法官可能存在不同的见解和认定,一旦法官认定诉讼时效已超过,那么超过2年的拖欠费用将无法收回。综合上述,物业公司应尽量在拖欠行为发生后2年内起诉;即使未能及时起诉,也应在“每个”诉讼时效到期前,通过邮寄EMS快件或发律师函等方式进行书面催缴。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