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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南京市2014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2002年至2013年9月期间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签发落款时间),且尚未从事法律职业(指:尚未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和批准为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关系在南京市的人员。
二、备案时间 2014年第一季度(1月1日至3月31日)工作日工作时间内。
三、备案地点 南京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自即日起搬迁至: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61号同创大厦中门2楼(东南大学——四牌楼校区南门向西60米路南侧)”。
四、注意事项
1、持证人携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及有效身份证件前来办理备案;
2、委托办理备案。持证人本人确有困难申请委托办理年度备案手续,须提交委托人委托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电话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25-83226021、83617290
特此通知
南京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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