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房二卖,作为买房人应如何维权?
问:
你好!我在2011年5月份从广州某二手房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交付了购房预付款5万元,后来我要求二手房商交房时,发现该二手房商又将我购买的房屋又卖给了别人,且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请问现在我如何维权?
答: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从你的陈述可知,现在你已经无法实现当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故你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5万元购房款及利息,赔偿你因房产商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5万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