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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伤害案成功辩护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5-01-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01210日晚,被告人冷某、孔某、林某、杨某、李某、赵某在古蔺县城某KTV唱歌、饮酒,被害人张某、王某(女)、聂某等人也在此玩耍,期间林某与王某发生口角,林某将此事告诉冷某等人,冷某鼓动林某挑衅王某,林某便将一啤酒瓶扔向王某一桌附近摔碎,聂某得知林某、王某发生纠纷,并叫来周某帮助调解。周某赶到后,因双方都比较熟悉,就相互敬酒言和。待周某离开后,王某、张某便到林某一桌敬酒,期间因冷某不服之前王某辱骂林某,便将啤酒泼向王某脸上,随后,双方发生互殴,冷某持刀砍向对方,在打斗中,杨某电话通知刘某、赵某赶到现场,刘某到场简单询问情况后,提一啤酒瓶砸向张某。因受伤救的、追打的都不停往楼下赶,陈某赶到楼下街面时,发现同伙正在打睡在地上的人,便随即踢了几脚而驾车离开。 事发后,本案中张某失血过多,当场休克死亡,聂某为重伤,王某轻伤。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刘某父母的委托后,依法会见了刘某。因刘某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本律师除在为被告人刘某提出的相关法律咨询给予耐心解答外,还与刘某拉家常,了解其之前的学习、生活情况,增进双方的了解,让刘某如实说出自己参与案件的来龙去脉,让其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坦白认罪,争取司法机关从宽处理,让自己早日回归社会,帮助犯罪嫌疑人放下思想包袱;另一方面积极同刘某的父母进行沟通,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予最大能力范围的补偿,争取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再者,由于本案中刘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刘某自愿认罪。
通过以上工作后,刘某父母对死者家属给予了20000元的经济补偿,刘某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为此,本律师大胆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此前无犯罪前科,刚高中毕业步入社会,没有社会阅历;
3、被告人刘某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一定补偿,且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4、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案情经过,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
5、被告人刘某所在社区干部及其亲友愿意对刘某进行帮教。
本律师在庭审中还提出在市场经济化和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未成年人成长的人文环境恶化,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也日益复杂且艰巨,社会、学校和家长却没有为此而做好充分的准备,教育方法简单、落后,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参考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在判决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

【审判结果】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办案总结】

该案判决后,被告人刘某及其父母对此决结果感到满意。本律师认为,无论办理什么案件,都必须实事求是,并擅于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找准不一样的突破口,依法、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要擅于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为案件设计恰如其分的辩护思路和代理策略,方能实现辩护目的和案件的胜诉。

                        承办律师:张定凯
                      二0一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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