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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的限制性条件
发布日期:2015-01-09    作者:沈辉律师
  很多上班人员对试用期内,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限制?这些问题都十分感兴趣。那么,此处就让我们说说这点事。
  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员工。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但是,用人单位仍须遵守以下几个条件,而不是任意解除:
  1、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标准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且该标准应当是有明确内容的,比如数量、质量、标准等等详细内容。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为了很好的避免此类纠纷,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要根据用人单位实际岗位需要制定出完整的、详细的录用条件。2、应当对试用期内的职工,要及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在发现职工不符合条件时,要保留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在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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