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到期,债权人能否要求提前偿还借款?
借款未到期,债权人能否要求提前偿还借款?
经常遇到当事人问:“我借款给一个朋友,说好了三个月归还,现在借款人恶意转移财产,我能否要求对方提前偿还借款?”
其实,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问题是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的问题。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首先要看借款是否有约定。通常来说,民间借贷很不规范,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更别提在书面借款合同中约定详细的提前解除退款了。而专业的贷款机构向银行、小贷公司往往是在合同中制定了债权人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条款。
所以,我这里主要讨论民间借贷中,在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提前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提前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0日,被告周桂以做钢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松借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约定月息2%,按月结息,不可拖欠,如违约即按应付利息上浮50%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依约借给了被告10万元。2013年12月,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利息,原告发现被告偷偷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其父亲,将其名下车辆出售,且其钢材生意已经停止经营。原告担心自己的债权落空,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收到法律保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应依约履行,现在被告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来,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而借款方的该逾期违约,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故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该笔借款。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利息,已经违反双方利息按月结清的约定,其间还转让了其所有的住房和车辆,在应诉后又表示暂无能力全部返还借款,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月结清”及到期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是12个月,现未到期,为什么法院会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
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负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
(宋福文律师,20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