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因单位不予配合而受阻,仲裁程序确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申请人窦某系一名高级电焊工,受被申请人甘肃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聘用,于2013年5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入职后,申请人主要从事电焊作业,负责工程上各类钢结构的安装与维修工作。2014年5月2日,申请人在某高架桥上进行焊接作业时,由于支撑架不慎倒落,致使申请人从高空摔下。申请人在事故中严重受伤,身体多处发生骨折。事发后,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受害者本人决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向申请人出具符合社保部门要求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致使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上班是事实,其并不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第一、申请人受伤是因其自己疏忽所致,被申请人在事件中不存在过错;第二、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对申请人已尽到了赔付义务,不同意申请人再申请工伤认定,所以不同意出具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明。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单位发放的工牌、与被申请人负责人的短信记录、其他同事的证言等证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上班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规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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