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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离婚时怎么分?
发布日期:2015-01-05    作者:孙新律师
1992年谭某与叶某结婚,婚后俩人与谭某的母亲在北京海淀区某村共同居住。谭某母亲有三间房屋,宅基地面积为180平方米。
2000年谭某母亲所在的村子拆迁,拆迁时谭某母亲一家的安置房面积一共18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和宅基地的面积及其他附属物按照安置政策折算成补偿款用于购置安置面积,购房款多退少补。拆迁时谭某、叶某与谭某的母亲经协商一致同意进行分户,签订两份安置补偿协议,共购置两套房。
谭某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安置10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产权证登记在谭某名下,由谭某夫妇俩人居住。
谭某的母亲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安置8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产权证登记在谭某母亲名下,由谭某母亲居住,另有补偿款30多万元。
现在叶某起诉谭某离婚,要求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
叶某认为谭某的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故谭某名下的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房屋占有一半的份额。
谭某则认为所有的房子都是母亲的宅基地换来的,现在的房子已经升值到500多万全部是母亲的,谭某及叶某没有份额。
法院判决谭某名下房屋归谭某个人所有。
李洪云律师解析:
1.       补偿款的归属于问题
谭某夫妇结婚后,没有单独申请宅基地,也没有在谭母宅基在面积内新建房屋,住在了谭母所有的房屋内,此时谭母允许谭某夫妇居住的行为不是房屋的赠与行为。被拆迁房屋在拆迁时仍属于谭母所有。
2.       剩余购房款归属问题
按照该村的拆迁政策,拆迁策是对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装修及附属等综合的总款,故该笔拆迁补偿款归谭母所有。被拆迁人所有补偿项目综合所得款项可以用于购买安置房,因该政策是按所购房屋面积补差,故购房剩余的30万元仍归谭母所有。
3.       诉争房屋归属问题
本案中,谭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房买卖协议,并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在了谭某一方名下,购房款是谭某母亲的拆迁补偿款,视为谭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故争议房屋归谭某一人所有。
4.       拆迁安置房到底如何分配?
拆迁安置房屋的归属于问题相对复杂,拆迁安置房受补差价、居住人口、户口、拆迁奖励、补助等情况多种因素影响,权属问题、财产分割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有时还涉及到产权共有人或夫妻一方的居住权问题,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同的法官会作出不同的裁决,叶女士是否有居住权的问题、是否可以得到补偿的问题不在本案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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