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如何确定
【案情】
王某福与雷某芬在2013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尔后谈婚。同年正月初七过礼,当时王某福给付了彩礼88000元、“四金”(价值28000元)。过礼后,雷某芬就在王某福家生活。一个月后,雷某芬就返回娘家,之后就提出不愿意与王某福继续生活,再也没回过王某福家。王某福与雷某芬未办理结婚登记。于是王某福一纸诉状将雷某芬及其父母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及“四金”。
【分歧】
该案被告如何确定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成都律师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被告只能是谈婚的女方,女方的父母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主体不适格。
第二种意见成都律师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被告可以是谈婚的女方及其父母。
【分析】
印诺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合适。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但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通常婚约的彩礼都是由男方的父母出,女方这边由女方父母收,为了使男方的权利得到保障,本案王某福将雷某芬及其父母一同立为被告合情合理。
对于女方而言,彩礼实际由父母支配,女方无实际支配权,没有实际支付能力,若只以女方为被告,即使男方胜诉了也极有可能得到一张难以执行的判决书。女方在得到彩礼后悔婚的行为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了维护原告的权利,打击犯罪,原告有权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