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引纠纷 一家三口成被告
2013年4月8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周XX、李XX、周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董XX、谢XX彩礼32200元。
2012年农历正月,原告董XX与被告周XX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双方约定礼金为86000元,原告于订婚时支付给被46000元,并按当地风俗打发新人金戒指、金项链等彩礼,结婚时再支付剩余40000元礼金。订婚后,原告董XX与被告周XX便一同到南昌、厦门等地打工,打工期间,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同年端午节前,原告谢XX到被告家送节,与周XX奶奶发生纠纷,两人大吵了一场,造成周XX与原告谢XX及董XX的关系也受到了影响。在南昌打工期间,周XX将原告家送的金项链和金戒指还给董XX,现一直放在原告家。随着原告家与被告家的矛盾越闹越大,原告董XX与被告周XX的关系也越来越僵,造成两人最终分手。
院审理认为,被告对订婚时接受原告46000元礼金并无异议,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对接受的礼金应予退还。被告提出其原告方提出悔婚,按照农村习俗彩礼不予退还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其办酒及给亲戚见面礼等花费40330元的主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考虑到本案中被告订婚时也请了亲朋办了酒,被告周XX与原告董XX还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在彩礼返还比例上应予酌情减轻,因此酌定返还礼金的数额为3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