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基础考点:期间
发布日期:2014-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期间。刑事诉讼法是三大程序法当中最为完备、发育最为完善的。考生在备考程序法时普遍存在着困难,程序法之所以难以掌握,实因其是对实体法的驾驭、操作和运用。考生要有一定的实体法基础才可以较为形象、具体地理解程序法。
《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高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