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基础考点:执行期间
发布日期:2014-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期间。刑事诉讼法是三大程序法当中最为完备、发育最为完善的。考生在备考程序法时普遍存在着困难,程序法之所以难以掌握,实因其是对实体法的驾驭、操作和运用。考生要有一定的实体法基础才可以较为形象、具体地理解程序法。
(1)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2)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3)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4)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5)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